十问死刑:为什么死刑应该被废除
一问:马克思如何看待死刑?
死刑,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性地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说穿了,死刑是不承认人的尊严,国家以法律的名义杀人,使人不成其为人。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而死刑只是把人当作手段利用。
二问:“杀人偿命”是否公正?
“杀人偿命”乃是一种过时的等害报应,从报应刑的生命进化和理念嬗变着眼,这一过时的报应观念应予摒弃。
报应刑经历了从等害报应到等价报应再到等序报应的裂变。
社会环境与杀人行为之间存在着恶性循环的互动关系:社会环境孕育了杀人行为的发生,杀人行为又反过来破坏社会环境。
三问:“杀一儆百”有何科学根据?
在理性思辨层面,肯定论者从人的理性本能出发,基于刑罚严厉性与刑罚威慑性之间成正比的推定,认为死刑不但具有威慑力,而且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即杀一能够儆百。否定论者由基于人类理性有限的预设同时基于对刑罚严厉性与遏制力正比关系的高度怀疑,否认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即杀一不能儆百。
四问:死刑是否合乎人道?
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认为,“死刑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官司。”
要论证死刑不符合把罪犯当做人来看待的人道观念,就必须证明罪犯的生命权不应当成为刑罚可以剥夺的内容。
五问:“少杀”政策如何回归?
长期以来,“保留死刑、但是严格限制死刑”,被许多人认为是中国死刑政策的一贯立场。但是,我国近二十余年的现实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那种认为严格限制死刑是我国一贯立场的看法,是同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
六问:死刑民意怎样对待?
到目前为止,我国政府机关还从未进行过针对全体民众的赞成或反对死刑的调查,而民间研究机构和网上的调查,存在着调查对象、调查方法的不同程度的缺陷。因此,认为我国绝大多数民众主张保留死刑的论断,尚缺少实证的根据。
七问:死刑罪名怎么设置?
我国《刑法》规定68个死刑罪名,分布在除《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之外的其他9章犯罪中。
综观中国《刑法》的规定,现阶段我国有424个罪名,其中有68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占罪名总数的16.03%。这个数字说明什么呢?它说明在中国刑法中,平均每6.24个罪名中就有一个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目前,死刑事实上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政治问题。对于一个已经在人权问题上备受国际社会敌对势力指责的国家来说,在刑法中保留死刑、规定大量死刑罪名但是闲置不用,绝对称不上明智之举!当今世界的大国中,只有美国、中国还有渴望成为政治大国的日本保留着死刑。美国因为其对死刑的保留与适用而承受着来自于欧洲的压力,而日本每年判处和执行的死刑人数又是非常之少。所以,在大国中,我们国家是规规定、判处、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
八问:死缓制度的当代价值是什么?
在20世纪50年代,我国创造了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简称“死缓”。这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死刑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最终都被改判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所以,死缓制度在客观上起到了“少杀”的作用。
九问:死刑程序怎样革新?
虽然当前的中国国情决定了不可能立即废除死刑,但是尽量要少杀人却是应当坚持的基本政策,其中死刑程序的改革起着重要的作用。我国一方面要在刑事立法上坚持死刑的程序正义,为死刑案件的侦察、起诉和审理制定科学、合理的程序,从制度上杜绝冤案错案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方面,就是在司法过程中,牢固树立起“无罪推定”、“少杀”的观念,彻底颠覆“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运作模式。
十问:死刑的国际公约如何面对?
1998年10月5日,中国政府正式签署加入联合国于1966年12月通过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能够彻底废除死刑,当然是对《公约》的最充分履行,但是,根据目前我国的国情还不能做到废除死刑。但我们不能因为保留死刑的正当性而滥施死刑,应该极为谨慎地进行死刑立法和适用死刑,一步步地朝着朝着废除死刑的目标迈进。
《十问死刑》
本书以中国的死刑文化为背景,撷取同死刑存废直接相关的十个论题,从理论与现实、观念与制度、政策与法律、立法与司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不同视角,盘究死刑。前几题从应然的角度,通过对马克思的人学思想、人的生命价值、人道主义、死刑效用以及犯罪原因等研究,论证了死刑的非理性、不公正性,后几题从实然的角度,立足于我国的现实状况,通过对死刑政策、死刑罪名、死刑执行以及司法程序等研究,论述了以废除死刑为目标的严格限制死刑的具体设想。- 作者: 张文
- 出版: 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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